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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說明
合同期滿,公司未提供指導培訓服務違約,被判退*費案號:(2021)粵0111民初5339號原告與被告廣州某品牌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簽訂《合作服務協議》,約定:原告*被告“xx炒飯”餐飲項目,期限自2019年12月30日起至2020年12月30日止;指導培訓服務費用為人民幣52000元(包含甲方配送給乙方的協議配置設備及甲方提供的相關技術培訓服務費)。2019年12月31日,原告向被告提
公司不供貨違約,被判退創投金案號:(2020)粵0111民初30010號原告與被告廣州某服裝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簽訂《xxx門店合作協議》,約定:被告同意授權原告在經被告核準的原告店鋪內經營xxx公司系列產品;原告于本協議簽訂之日交付給被告創投資金人民幣3萬元,以作為原告加入xxx服飾的經營聯盟的保證;協議期限為2019年9月10日至2020年9月10日止。合同簽訂前后,原告共向被告支付創投
合同期滿未開店,*商獲退大部分*費及違約金案號:(2021)粵0111民初2353號原告與被告廣州某管理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簽訂《單店合作服務協議書》、《項目標識使用協議書》,約定:原告*被告“茶某某”項目,服務期自2019年4月18日至2020年4月17日止,*區域分別為海南美蘭(73000元)、海南龍華(53000元),服務費用合計126000元。合同簽訂當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合同
品牌方未進行信息披露被判退*費及賠償損失案號:(2022)粵73民終x號上訴人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關于“快樂xx便利店”特許經營合同糾紛一案,一審被判決退回部分*費及賠償*商開店損失,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二、三項,依法改判;2.一審、二審案件受理費由被上訴人承擔。法院經審理認為:一、本案案由問題。本案為特許經營合同糾紛。二、關于x公司是否已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是否存在違約
公司名: 廣東章鼎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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