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
詞條說明
一、國際貨運代理的概念 在我國,國際貨運代理具有兩種含義,其一是指國際貨運代理業;其二是指國際貨運代理人。 根據1995年6月29日相關規定的*二條規定“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是指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并收取服務報酬的行業” 國際貨運代理人:是指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
運輸合同的訂立:貨運代理人不可以簽,無船承運人可以。 收全程費用:貨運代理人不可以收取,無船承運人可以收。 收傭金:貨運代理人可以收取,無船承運人不可以收。 收運費差價:貨運代理人不可以收取,無船承運人可以收。 對全程運輸的責任:貨運代理人不承擔,無船承運人需要承擔。 提單簽發:貨運代理人不可以簽發,無船承運人可以簽發。 對委托人身份:貨運代理人是代理人,無船承運是承運人。 對實際承運人身份:貨
一:無船承運人服務的報酬: 1.無船承運人報酬指無船承運人因承擔承運人責任,為托運人、收貨人、賣方、買方以及任何參與該活動的代理人提供運輸服務而收取的費用,與想游船承運人購買運輸服務而支付給有船承運人費用的差額。 2.“傭金”是指有船公共承運人因接受無船承運人為期攬貨或者為期推銷運輸服務,以及為其與托運人或收貨人就運輸貿易、運輸條件和條款進行寫上提供服務而支付給無船承運人作為海運經紀人取得的報酬
目前,對承運人所下的定義,一般是“與發貨人訂立運輸合同的人或者實際完成運輸的人”。國際貨運代理人進入運輸領域,開展單一方式運輸或多式聯運業務時,由于與委托人訂立運輸合同,并簽發運輸單證(FCT、FBL等),對運輸負有責任,因而已經成為承運人。 但是,由于無船承運人一般并不擁有或掌握運輸工具,只能通過與擁有運輸工具的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由他人實際完成運輸,這種承運人一般稱為無船承運人。無船承運人在
公司名: 上海新譽商財務服務中心
聯系人: 吳女士
電 話: 021-68888757-8021
手 機: 17768112397
微 信: 17768112397
地 址: 上海浦東陸家嘴上海浦東中信五牛城C座
郵 編: 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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