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
詞條說明
基本案情 張某于1998年進入某照明電子(上海)有限公司從事質量檢驗的工作,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張某的月工資;同時,在《員工手冊》中約定“加班工資的基數為基本工資的70%”,某照明電子(上海)有限公司也是按照《員工手冊》的規定來支付加班費。2011年6月張某離職,并于同年8月申請勞動仲裁認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基數不符合法律規定,要求單位支付在職期間所有加班工資差額部分。 爭議焦點 1、 單位規章
廣東鑫涌律師事務所點評: 問題三:員工不勝任現有工作崗位,可否隨意調崗? 不勝任工作是企業調崗的常見理由,根據《勞動合同法》*四十條的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本條間接規定了在員工不勝任現有崗位的前提下企業有單方調崗的權利。 但該單方調崗的權利也不是不受任何約束
于先生內退后應聘到某公司工作,可其工資**深圳市較低工資標準、且無加班費。公司稱雙方屬勞務關系,不受較低工資標準約束。對此,律師指出,相關**解釋規定,員工內退后再就業,勞資雙方應屬勞動關系。 律師:內退后就業屬勞動關系 針對此案,廣東鑫涌律師事務所律師指出,《較高人民*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8條規定:“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
近日,李先生收到了來自某市中級人民*的二審判決書,位于某區一套70多平方米的房子有了歸屬,他的心也放了下來。為了幫失去父親的侄子購買新房,李先生找到侄子的母親,也就是他的弟媳**名貸款,當時商定侄子日后返還購房款及裝修費。房屋首付、貸款都是李先生所付,但房產證上寫的是弟媳的名字,結果李先生差點錢房兩空。為此,李先生一紙訴狀將弟媳告上法庭。 在二審中*認為,涉案房屋的購買合同、擔保合同、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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