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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說明
雖然馬來西亞的注冊商標和中國商標制度相似,馬來西亞也有商標注冊后連續三年不使用可被撤銷的制度。但必須提醒的是,按照馬來西亞商標制度,注冊商標是較難以被第三方基于未使用的理由而被成功撤銷。較主要原因是,申請撤銷馬來西亞注冊商標的成本較高。 在馬來西亞,申請人提出撤銷注冊商標,需向高等法院提起訴訟,除訴訟動輒幾萬的啟動費用之外,撤銷申請人還需承擔初步舉證責任:在馬來西亞各地進行商標使用情況調查費用,在
1、商標漢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2、商標外文、字母、數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3、商標的中文與其他不同語種文字的主要含義相同或基本相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4、商標圖形部分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5、
1、可以通過品牌使企業的產品即時獲得消費者認知,產品本身的質量當然很重要,但若再和原本就已很**氣的品牌結合,更能*獲得消費者的青睞。 2、提高企業的利潤水平,同樣的產品,結合*的品牌可以帶來更高的銷售額,給企業帶來更多的利潤。 3、獲得零售商(銷售渠道)即時的興趣及接納。**品牌會比不**品牌更*進入分銷渠道。被授權商借助授權品牌的力量可以*進入綿密的通路,更廣泛的與消費者接觸。 4、對
商標使用證明 商標未使用可為撤銷商標理由,欲避免因未使用而被撤銷,商標應在下列期間具有使用事實: 1. 自申請日起3年內,須提出**次的真實使用聲明,未于期限內提出,如該商標尚在申請階段,申請案會被自動放棄;或如在此3年期限之中,商標已獲準注冊,該注冊商標會被視為自動撤銷。 2. 自注冊日起5年內,須提出*二次的真實使用聲明,未提出則商標自動撤銷。商標注冊人應在注冊滿5年后(有1年寬限期,即為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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