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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所有遺產都可以繼承,并不是這樣的,有些遺產一定不能繼承,哪些財產不屬于遺產繼承范圍? 廣東鑫涌律師事務所點評: 下列權利、義務在被繼承人死之后不能作為遺產: 1. 與被繼承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權。如公民的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等。 2. 與公民的人身有關的債權、債務。這 類債權債務是以特定人的行為為客體的,與債務人、債權人的人身有密切聯系。這些權利義務在債權人死亡時,不能作為遺產
“公司有權利限制我的戀愛嗎?”前兩天,一不愿透露工作單位的張先生來電,他稱其所在的公司內部規定,同單位的人不得談戀愛,一旦發現其中一人**離開。張先生稱剛相處的女朋友也在這家公司,而二人是戀愛后才得知公司這項規定的,這份另類的戀愛規定一直困擾著二人,他們非常不解,也非常為難。權衡之下,他們選擇致律師:規定違法不必遵守. 對此,廣東鑫涌律師事務所律師認為,不管是禁止員工一定時間內戀愛,還是禁止同事
**實踐中常見的離婚糾紛中房產歸屬、分割問題及處理方式 1、婚**方支付全部房款,并**房產證。此情形下,無論婚前還是婚后**房產證,該房產都歸屬于付款方的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要求的對該房產及其增值進行分割。廣東鑫涌律師事務所 2、婚前個人支付全部房款,婚后**房產證,產權登記在個人名下的。我們認為應認定為個人財產,因為根據婚姻法*17條的規定,該房產既不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新增的財產,也不是雙方
婚姻法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情況。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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